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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知识点

来源:本站    日期:2019-12-10    点击次数:

一、参保篇

1、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注: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本人户籍地所在镇街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3、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分为13个档次,参保人可自行选择。

注:缴费标准按年申报,如未按时申报,按上年度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二、待遇篇

1、居民养老保险领待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其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可选择不补足15年;超龄人员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增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达龄时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的现行标准为115/月。今后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注: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本金和利息。可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公众信息网站、重庆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社保APP的个人查询功能进行查询,也可通过镇街社保所或社保大厅的自助一体机进行查询。

3、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1)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若参保人员在领待期间死亡,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并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其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

                               (来源:重庆社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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