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6〕58号)、《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0〕327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9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挂靠档案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在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申报时间:2016年5月31日至6月8日。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等,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评定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做出诚信承诺。
(二)单位考核推荐。
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同时,对申报人资历、思想品德、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
单位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公示表》或《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公示表》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
四、申报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
⒈《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2份);
⒉经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认证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单位核查原件,提交经单位核查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或境外工作经历证明(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参保信息、纳税证明等),所持任职资格证书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单位核查原件,提交经单位核查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⒊工作总结各1份;
⒋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证明、论文、着作、译作等材料各1份(单位核查原件,提交经单位核查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⒌《重庆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6.工作量证明(如教师经单位教务部门签章的课时量明细,医生经单位医务部门签章的临床工作量证明等)。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
⒈《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2份);
⒉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单位核查原件,提交经单位核查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⒊学历查询信息(学信网查询)、工作总结、单位考核材料、导师或同行推荐表各1份;
⒋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证明、论文、着作、译作等材料各1份(单位核查原件,提交经单位核查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⒌《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以上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 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范围
1.留学回国人员
凡公派、自费到境外留学,且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或在境外工作后回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2.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市辖区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接收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定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仅限未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专业、重庆市有评审权限的专业及国家未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
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能申报评定。
(二)、申报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完成基本工作量(如教师教学工作量、医生临床工作量);身体健康;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I留学回国人员
须同时具备申报资格条件和业绩条件。下列条件中的境外工作经历(指在境外机构工作的经历),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
1﹒申报资格条件。
(1)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②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③在境内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
④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及以上。
(2)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者;
②在境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③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
②在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
2﹒申报业绩条件。
(1)符合各职称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条件或以下条件者(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其境外工作经历均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研究教育卫生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并获得1项及以上国际知名奖项。
②在境外着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1篇及以上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或5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或3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且在境外出版过10万字以上学术着作(专着、编着或译着)。
收录检索论文,均指在境外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且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同时,申报教师系列职称,须具有2年及以上任教工作经历;申报卫生技术系列职称,须具有2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③医生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及再注册;或在以上国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在境外从事医疗卫生工作6年及以上。
④教师、科研人员在境外知名高校、着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的专家、学者。
工程技术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境外大型工程项目,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境外中型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境外大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③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2项及以上国际发明专利者。
④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来渝创业,所创企业被认定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⑤来渝创业,所创企业为重庆市鼓励发展或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的企业,年均承接工程项目金额(或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实现纳税额300万元,或创造新增就业岗位100个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⑥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和成果或在境外通过自主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效益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⑦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大区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核心成员或技术负责人。
⑧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样品委员会委员。
其他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对应申报的职称系列):
①在境外大型或知名文化机构(含广电影视、广告传播、网络游戏、动漫设计、报业出版、演艺娱乐、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等)或艺术团体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中高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申报宣传文化类职称。
②担任过国际着名艺术比赛评委会评委申报宣传文化类职称。
(2)符合各职称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条件或以下条件者(申报人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其境外工作经历均不包括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研究教育卫生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境外着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3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或1篇及以上被SCI(核心版)、EI(2009年前须为核心版)、SSCI(核心版)、A&HCI(核心版)等境外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且在境外出版过5万字以上学术着作(专着、编着或译着)。
收录检索论文,均指在境外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且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同时,申报教师系列职称,须具有1年及以上任教工作经历;申报卫生技术系列职称,须具有1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②医生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境外从事医疗卫生工作2年及以上。
③教师、科研人员在境外知名高校、着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讲师、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的学者。
工程技术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与境外大型工程项目,并主要负责其中某方面的技术。
②主持过境外中型工程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加过境外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并主要负责其中某方面的技术。
③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者,来渝后,主持过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参加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主要负责其中某方面技术)。
④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或成果,来渝创业,所创企业经营满2年,且连续2年实现盈利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⑤作为发明人在跟中国国家专利局有互认关系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国际专利和成果或在境外通过自主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效益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⑥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核心成员或技术负责人。
其他系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对应申报的职称系列):
①来渝创业,所创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实现盈利,或创造新增就业岗位5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高层经营管理专家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②就职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或创造新增就业岗位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专家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③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着名金融机构、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④担任境外相当于国内规模以上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申报经济管理类职称。
⑤在境外中型文化机构(含广电影视、广告传播、网络游戏、动漫设计、报业出版、演艺娱乐、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等)或艺术团体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中高级技术职务2年以上者申报宣传文化类职称。
⑥获得农业相关的国际专利,专利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大经济(年产值达到500万元,或年产量达到50万吨)社会效益者申报农业类职称。
⑦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境外先进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着者(指导农户1万户,且带动农户人均年增收1万元)申报农业类职称。
II博士后研究人员
1.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果,且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署名、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不满3年,但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署名、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以上。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5)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
3.进站从事研究工作满一年,业绩突出、研究成果有较高理论或实用价值并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且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经两名导师署名、设站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