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各种证书发放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及时性,现就调整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或重庆市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颁证机构及证书制发
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市卫考办”,下同)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统一核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工作由市卫生服务中心承办(地址: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2楼,电话:023—63651231)。
(一)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寄送至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后,由市卫考办领取后统一打印,加盖“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卫生考试证书专用章”。
(二)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卫考办领取后统一打印、编号,加盖“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卫生考试证书专用章”。
三、办证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办证程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则上以各区县卫计委为单位统一集中办理。市卫考办每年年末(具体时间视国家空白证书到达重庆时间而定)将证书办理时间、批次、要求和当年合格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到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考试合格人员准备好申请材料,交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统一到市卫考办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错过集中办理证书时间的合格考生,应在考试次年4月30日前登录“杭州市卫生人才网”,在“人才考评”专栏查看办证须知,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到市卫考办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1﹒集中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附件1)一式3份,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退回考生),本人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同底彩色免冠登记照),区县卫生计生委统一填写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附件2)。
2﹒个人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3份,合格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2寸照片1张、1寸照片3张(同底彩色免冠登记照)。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及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证书补办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补办程序
1﹒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向市卫考办提出补办申请,市卫考办汇总补办信息后,每年7月中旬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递交一次补办申请。补办信息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印制并寄送空白证书到重庆后,由市卫考办打印并加盖印章,通知补办人员领取。
2﹒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向市卫考办提出证书补办申请,市卫考办核实、登记后,重新打印、盖章并于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市卫考办每年7月中旬将补办信息(纸质件、电子件)汇总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二)补办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向市卫考办提交以下材料:经本人工作单位盖章的《证书补办申请书》(格式自拟,无工作单位的须经本人亲笔签字),声明遗失证书作废的市级报纸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资格证书时所填写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要求
(一)考生及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考生应当妥善保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作为考生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一份由办证机构留存、一份由考生交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生本人保管。
(二)市卫考办须将当年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纸质件和光盘)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耐心细致、及时有序做好证书集中办理工作。
(四)办证机构要坚持准确、高效、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发放程序,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对有关办证要求,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对证书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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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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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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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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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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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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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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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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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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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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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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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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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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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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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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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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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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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达到国家/重庆市合格线,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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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改办 意见 |
该同志具备 资格。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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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
2.表中有关时间均按“X年X月”格式填写(如2010年5月)。
3.办证人员按照样表填写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将一寸照片贴在表上指定位置。
4.本表作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证书遗失补办的重要依据,一式三份,由发证机构、考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装本人人事档案一份。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汇总表
区、县(自治县)卫计委(盖章):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名称 |
级别 |
所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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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统一填写,集中办理证书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