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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应该保管在哪里?

来源:本站    日期:2019-10-30    点击次数:
人事档案的管理主体是以被保管人身份来界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流动人员(非在编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精神,流动人员具体包括: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
(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五)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八)其他实行社会管理的人员。

    以上人员,按照文件精神,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针对高校毕业生特别补充说明,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未就业的, 可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源自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xhd/cjwd/201810/t20181016_302955.html


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2018年11月20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要求,分为三种管理模式。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三)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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